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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采矿权拍卖出让项目

日期:2019-06-18 阅读次数:16216次 来自: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公告

泉矿出告【2019】第3


受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现就拍卖出让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采矿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1.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采矿权。

矿区位置:永春县城北东55°方位,直距约16.4km处,隶属永春县湖洋镇玉柱村管辖,处于《福建省永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可采区中,是新设矿业权之一,未在国、省、县道可视范围内。

矿区范围由14个拐点圈定,具体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1X=2812422.5693Y=39646580.3522

2X=2812495.2320Y=39646800.0000

3X=2812518.9249Y=39646790.9793

4X=2812609.0150Y=39647021.2192

5X=2812642.2952Y=39647191.8051

6X=2812505.0799Y=39647226.1072

7X=2812498.1741Y=39647459.5436

8X=2812374.2709Y=39647414.5066

9X=2812358.9196Y=39647114.1531

10X=2812419.1198Y=39647186.0032

11X=2812497.6599Y=39647155.9831

12X=2812431.4795Y=39646824.7026

13X=2812333.4094Y=39646862.2027

14X=2812308.2122Y=39646619.8153

开采标高:+708m+450m

矿区面积:0.1223km2,隶属永春县湖洋镇玉柱村管辖。

根据地质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凝灰岩矿,矿区范围可采储量575.80m3,拟出让可采储量500m3,设计生产规模50m3/年。

采矿权出让年限10年。

二、竞买资格: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竞买。

三、出让方式及出让年限采用无底价拍卖方式出让,本次拍卖出让活动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采矿权的出让年限为10年。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

四、竞买起始价:

序号

采矿权名称

出让起始价(万元)

1

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

599

五、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拍卖时间及地点:

公告发布时间:2019619日;

报名时间:2019619日至201971617时(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报名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行政服务中心4450室;

拍卖时间:201971715时,拍卖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海大厦)A442室(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

六、竞买单位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授权委托书(经意向竞买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第3项材料];

4、竞买保证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填写和签章的《竞买申请书》、《竞价承诺函》;

6、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确认内容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七、竞买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人民币150万元;

竞买保证金应在201971617时前汇达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账号在竞买人购买出让文件时,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另行发放。

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需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按时足额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出让前期工作等所有费用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如竞得人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视为违约,出让方依法收回该采矿权,竞买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未竞得者,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成交确认:本次出让为无底价拍卖出让,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果某宗矿权竞买人不足3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终止该宗矿权。

九、风险提示与现场踏勘:

(一)本项目不设保留价。

(二)矿山开采方式应当按照规划标高、边界及已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实施规范性开采,开采规模应达到50m3/年,开采结束后,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安全隐患处理,并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对矿区进行恢复治理。

(三)竞得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开采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在开采过程中,采矿权人每年还应依法按期缴纳矿产资源税和采矿权占用费,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12个月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和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备齐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五)矿山开办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和部门要求。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必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土地、山林、道路、电力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等民事问题,由竞得人自行与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

(六)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进行采矿生产作业,严禁越界开采。竞得人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按泉州市建筑石料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方案的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实施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山关闭后按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

(七)竞得人未按规定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前期工作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及各种规费,没有按时办理采矿证登记手续的视为竞买人违约,除取消其竞拍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竞得人应办理完成环保、林业等前置条件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如因竞得人未能及时办理完成前置条件的审批,造成不能颁发采矿许可证,责任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生产或建设,逾期不进行生产或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局有权收回采矿权。

(九)其他详见《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若对该采矿权出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十一、拍卖出让文件及具体事宜,请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595-22189091,联系人:李先生,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行政服务中心4450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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