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矿出告【2021】第1号
受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现就拍卖出让安溪县西坪留山矿区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1.安溪县西坪留山矿区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
矿区位置:安溪县西坪镇留山村,系新立矿山,无开采史,矿区有约2km的简易公路与县道连接,距安溪县城车站运距约40km,交通较便利。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具体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如下:
1.2762168.6400,39586271.360;2.2762153.0500,39586454.110;
3.2762045.7812,39586394.284;4.2761949.1000,39586505.650;
5.2761872.0400,39586460.850;6.2761761.8200,39586328.720;
7.2761833.9400,39586204.480;8.2761991.8300,39586209.950。
开采标高:+673m~+525m。
矿区面积:0.080917平方公里。
根据地质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矿区范围内建筑用凝灰岩矿石资源量276.98万m3,设计开采资源储量223.66万m3,首期出让资源量105.26万m3,可采资源量100万m3,设计生产规模为20万m3/年,出让年限6年(其中服务年限5年,基建期1年)。
二、竞买资格:
1、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竞买。
2、企业法人及企业法人代表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
三、出让方式及出让年限:采用无底价拍卖方式出让,本次拍卖出让活动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采矿权的出让年限为6年(其中服务年限5年,基建期1年)。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
四、竞买起始价:
序号 |
采矿权名称 |
出让起始价(万元) |
1 |
安溪县西坪留山矿区建筑用凝灰岩 |
393 |
五、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拍卖时间及地点:
公告发布时间:2021年1月6日;
报名时间: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2月2日17时(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报名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450室;
拍卖时间:2021年2月3日15时,拍卖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海大厦)A幢442室(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
六、竞买单位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授权委托书(经意向竞买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第3项材料];
4、竞买保证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填写和签章的《竞买申请书》、《竞价承诺函》;
6、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确认内容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七、竞买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人民币50万元;
竞买保证金应在2021年2月2日17时前汇达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账号在竞买人购买出让文件时,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另行发放。
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需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按时足额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出让前期工作等所有费用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如竞得人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视为违约,出让方依法收回该采矿权,竞买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未竞得者,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成交确认:本次出让为无底价拍卖出让,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果该矿权竞买人不足3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终止该宗矿权。
九、风险提示与现场踏勘:
(一)本项目不设保留价。
(二)标的瑕疵影响。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矿石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存在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性。
(三)矿产资源规划或产业政策调整对矿山开采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的限制。
(四)采矿权出让后涉及的有关土地、林地使用(征用、占用或租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建设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并处理好周边民事关系等事宜。因相关手续不齐或矿区周边民事等因素导致矿山无法按时办理采矿登记及开工建设的,其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五)矿业投资属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请竞买人认真考察,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慎重决策。
(六)本次出让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竞买人需现场踏勘的可自行前往,或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出让方联系人:李先生,联系方式:0595-23265761。
(七)竞得人未按规定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和前期报告工作经费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除取消其竞拍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非安溪注册企业竞得该采矿权后,须在安溪县注册成立企业(全资子公司),采矿权出让合同由竞得人在安溪本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签订。
(九)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1年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和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备齐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竞得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具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矿山企业银行存款证明不低于500万元,地质或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十一)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及开采期限从事采矿活动,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进行采矿生产作业,严禁越界开采。
(十二)竞得人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按泉州市建筑石料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实施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修复改善矿区环境,保证在基建期完成后两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十三)矿山开办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必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土地、山林、道路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等民事问题,由竞得人自行与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
(十四)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除不可抗力和政府集中停产政策外,矿山出让年限期满未开采完出让资源储量或出让年限未满但已采完出让资源储量,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其采矿权。
(十五)本采矿权出让期限到期后,采矿权人应按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十六)其他详见《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若对该采矿权出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十一、拍卖出让文件及具体事宜,请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595-22189091,联系人:钟先生,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450室。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