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增资方 |
泉州中侨药业有限公司 |
2 |
增资项目公告期限 |
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 |
3 |
获取招商文件时间 |
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 (工作时间) |
4 |
尽职调查时间 |
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 (工作时间) |
5 |
交易保证金 |
A类保证金1000万元;B类保证金300万元 |
6 |
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 |
交易保证金账号在意向投资方领取公开招商文件时,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另行发放。 |
7 |
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1年6月15日 17时00 分 |
8 |
投资申请文件送达截止时间 |
2021年6月16日 10时00分 |
9 |
投资申请文件送达地点 |
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10 |
遴选方式 |
综合评议 |
11 |
委托方联系人 |
林先生 |
12 |
委托方联系电话 |
13505995911 |
13 |
产权交易中心联系人 |
钟先生 |
14 |
产权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
0595-22189025、22189091 |
注:文件提及的时间皆为北京时间,货币指人民币。
受泉州中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或“中侨药业公司”)委托,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对泉州中侨药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商择优选择战略投资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资扩股企业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泉州中侨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林时斗
成立日期:2015年7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2TNMU0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路27号。
经营范围:生产:糖浆剂、片剂、硬胶囊剂、散剂、颗粒剂、茶剂(曲剂)、煎膏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微丸、糊丸)、口服液(均含中药前处理、提取)、口服溶液剂、合剂、酊剂、酒剂、膏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资方现有股权结构:
股东 |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中侨集团”) |
1,000 |
100% |
合计 |
1,000 |
100% |
(三)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项目 |
2018 |
2019 |
2020 |
||||
资产总额 |
2615 |
4771 |
3649 |
||||
负债总额 |
1538 |
3208 |
2547 |
||||
所有者权益 |
1077 |
1563 |
1102 |
||||
营业收入 |
1776 |
3145 |
2998 |
||||
利润总额 |
-17 |
647 |
130 |
||||
净利润 |
-18 |
485 |
102 |
||||
审计机构 |
泉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泉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泉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 总额 |
负债 总额 |
所有者 权益 |
营业 收入 |
利润 总额 |
净利润 |
|
2021.02.28 |
3580 |
2484 |
1096 |
166 |
-5.66 |
-5.66 |
二、增资扩股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
泉州中侨药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
不少于31274.54508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83.5% |
拟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 |
5060.6060 |
增资底价 |
6.18元/股 |
原股东是否 参与增资 |
视情况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是■否 |
增资达成条件 |
本次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确定的中选投资者按照本次增资扩股要求签署《泉州中侨药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增资价款,即达成增资条件。 |
||
增资终结条件 |
1、出现两类战略投资者都未能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 2、A类战略投资者未能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 3、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变化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因素,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 4、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A类战略投资者无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及公司章程的,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 5、A类战略投资者逾期支付首期增资款达30日的,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 6、其他因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当终结的情形,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 |
||
募集资金用途 |
主要用于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另行择址购置项目用地并建设新厂区、拓展生产规模、研发新产品,迅速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给股东最大投资回报。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特别事项说明; 2、双向尽职调查相关安排; 3、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
三、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一)拟募集资金金额
1.本次增资扩股的股权定价为不低于6.18元/股。
2.本次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包括A、B共2类,每类投资者仅一个,且所有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关联方关系。
3.本次增资扩股,拟增发50606060股(拟募集资金不低于31274.54508万元,每股股权定价以中选投资方参与竞价的有效报价为准),其中面向A类战略投资者增发40606060股(拟募集资金不低于25094.54508万元,每股股权定价以中选投资方参与竞价的有效报价为准);面向B类战略投资者增发不少于3030303股且不超过10000000股(拟募集资金不少于1872.727254万元且不超过6180万元(含本数),每股股权定价以中选投资方参与竞价的有效报价为准),如B类战略投资者认购股数未达到10000000股,则差额的股数由中侨药业公司原股东泉州中侨集团进行认购,每股股权定价为6.18元。本次增资扩股所募集的股份全部以货币出资。
(二)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后,若增资全部成功,则中侨药业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出资方式 |
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5%≤X≤28% |
货币 |
A战略投资者 |
67% |
货币 |
B战略投资者 |
5%≤Y≤16.5% |
货币 |
合计 |
100.00% |
|
1.增资方案的调整
(1)本次增资扩股,如仅B类投资者未能征集成功的,则拟面向B战略投资者增发的不超过10000000股由泉州中侨集团认购,认购金额为6180万元。
(2)如果B类战略投资者无法在收到《中选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及公司章程或逾期支付首期增资价款达10个工作日的,则视为放弃本次增资,拟面向B战略投资者增发的不超过的10000000股由泉州中侨集团认购,认购金额为6180万元。
2.公司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完善组织结构及管理架构,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下述事项,由股东会决议,但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经泉州中侨集团同意后方可生效: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③、对股东转让股权或以任何方式变更股权结构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⑤、对公司为他人、股东等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⑥、对其他企业进行重大投资作出决议;
⑦、对公司出售(转让)重大资产或权益作出决议及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⑧、对公司住所变更至泉州地区以外及药证批文转移或处置、公司名称变更作出决议。
(2)董事会董事暂确定为5名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A类战略投资者推荐3名,泉州中侨集团推荐1名,B类战略投资者推荐1名【如果B类战略投资者认购后占本次增资后中侨药业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11%(不含本数),则B类战略投资者推荐1名董事的权利应让渡给泉州中侨集团】。
(3)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A类战略投资者推荐。泉州中侨集团及B类战略投资者各指派一名人员担任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如果B类战略投资者认购后占本次增资后中侨药业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11%(不含本数),则B类战略投资者不委派财务工作人员】,具体岗位由中侨药业公司安排。
四、风险提示
泉州中侨集团以全资子公司中侨药业公司经评估的股权价值进行增资扩股【本次评估的范围包括中侨药业公司的药号、商标等无形资产及部分可移动设备(26台)、货币资金等(可移动设备及货币资金合计1000万元),具体标的以评估报告的范围为准,本次增资扩股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1月30日】。由于目前中侨药业公司仍处于托管经营期间,本次审计报告中披露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在增资扩股完成后,由泉州中侨集团和托管单位负责解决、剥离。
五、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另行择址购置项目用地并建设新厂区、拓展生产规模、研发新产品,迅速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给予股东最大投资回报。
六、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增资行为和评估结果均按规定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及备案。
七、增资条件
(一)战略投资者必须承诺:增资扩股前中侨药业公司的药品商标和药品文号等永久保留在增资扩股后的中侨药业公司,不得转移或转让至泉州地区之外,且增资扩股后的中侨药业公司住所永久保留在泉州地区。如非国家政策调整,应保证中侨药业公司药证批文数量不得少于增资扩股时的药品文号数量(因生产工艺不成熟造成无法再注册的产品,或者化学药品做一次性评价意义不大的除外,但应履行减少药品文号所必须的可研、论证及告知等有关程序)。如有关战略投资者违背上述承诺,泉州中侨集团有权作出:1、立即要求提前终止合作;2、如发生中侨药业公司药品商标、药品文号或药证批文转移或转让至泉州地区以外的,A类战略投资者应无条件将中侨药业公司有关资产重新转移至泉州地区;发生药品商标、药品文号和药证批文转移或转让的,A类战略投资者应按涉及资产的评估价值的10倍向泉州中侨集团支付违约金;3、未经股东中侨集团同意,发生公司注册地转移至泉州地区以外的,A类战略投资者应将中侨药业公司注册地无条件重新转移至泉州地区;并按泉州中侨集团出资额的100%向泉州中侨集团支付违约金;4、除了因生产工艺不成熟造成无法再注册的产品,或者化学药品做一次性评价意义不大,并履行减少药品文号所必须的可研、论证及告知等有关程序的情况外,因A类战略投资者原因导致药证批文数量减少的,A类战略投资者应就减少的产品进行重新注册或向其他方受让相同的产品批文,如无法增加的,A类战略投资者应按相关药证批文的评估价值的5倍向泉州中侨集团支付违约金。
(二)战略投资者必须承诺:如中侨药业公司今后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需依法清算的,增资扩股前中侨药业公司所拥有和持有的药品商标和药品文号等泉州中侨集团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清算时的评估价值进行购买,相关所有权归属泉州中侨集团。
(三)A类战略投资者应利用自身优势为中侨药业公司在药品生产研发、销售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发展提供无条件支持,并承诺:
1.在中侨药业公司取得新建项目用地土地证和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完成新建项目厂区建设、设备安装调试、有关药业生产认证等工作(如非因政府原因,施工许可证应在取得土地证半年内办结,未按时办结的按土地证取得半年之日起计算建厂时间),确保具备生产条件,如非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完成,A类战略投资者应在延期后向中侨药业公司支付 20 万元/月的过渡费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延期超过1年的,泉州中侨集团有权根据厂区建设进度要求提前终止合作。
2.中侨药业公司应当完成的净利润
(1)中侨药业公司承诺在本次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的次年起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2)本次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第4,5,6年设定销售目标值。第6年后再重新制定目标任务。第4年销售目标为2019年的销售值的3倍,第5年销售目标为2019年的4倍,第6年销售目标为2019年的5倍。如当年完不成制定的销售目标,扣除经营层当年的绩效。连续2年完不成销售目标值,小股东有权提议更换经营层管理人员。如完不成经营目标,按照未完成比例扣除大股东当年应得的分红。
3.中侨药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1)除非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中侨药业公司每年应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中侨药业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金额的50%。
(2)除非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中侨药业公司应当按照各股东实缴出资额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3)中侨药业公司在本次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的次年起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向除A类战略投资者之外的股东(即全体非控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累计少于1980万元的差额部分,A类战略投资者同意由A类战略投资者以现金补偿的方式直接向其他股东补偿。前述应补偿的差额部分应在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偿,逾期未补偿的,A类战略投资者应向其他股东按差额部分以当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补偿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逾期未补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其他股东支付资金占用费。
4.在中侨药业公司增资扩股后,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继续使用泉州中侨集团所有的原药业公司土地、房屋或设备的,中侨药业公司应向泉州中侨集团支付租金(土地及房屋租金180万元/年,设备租金为200万元/年,合计年租金380万),租期暂定3年(租赁合同详见附件10)。
5.在现有的生产情况下,产生的环保、消防及房屋安全等问题,中侨药业公司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泉州中侨集团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如经协调后确实未能解决造成实质停产15日以上的,按实际停产的部分占用厂房的面积减免相应的租金(减免租金按照相应的面积比例和停产天数进行测算);因前述原因而停产的药号(药品),按照其前三年正常生产经营净利润的平均值占企业净利润的比例,同比例调减相应的净利润承诺金额。调减的净利润承诺金额由各方股东按股比共同承担。
6.A类战略投资者同意条件成熟后在泉州地区出资设立或收购药业销售公司,并承诺公司经营过程中各项税费由其按规定在泉州市缴纳,泉州中侨集团应协助办理销售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宜。
(四)战略投资者应承诺满足下列所有事项:
1、承诺增资扩股过程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如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性规定,参与本次增资扩股后遵守中侨药业公司章程;
3、承诺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调查或监管状态、没有破产或停业整顿或清算,其资产或业务没有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致其经营活动严重限制或者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被任何第三方申请执行司法强制措施的对象;
4、承诺过去5年内不曾发生严重的职业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或编制不实陈述材料以获得投资、合作、承包、融资或采购合同而被宣告为违约、违规或有罪等)。此项要求同样适用于战略投资者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
(五)战略投资者应承诺全力做好中侨药业公司(含中侨药业股份公司在职职工)现有在职员工的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1),完成增资扩股后应当全部留用(除员工个人明确提出不留用外),人员的薪资、福利等应不低于员工现有工资标准。如因合资或厂址变更原因,员工不愿留用涉及的赔偿问题,由该人员在不同时期服务的企业按工作年限各自负责赔偿。
(六)中侨药业公司应定期向股东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每月财务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
(七)战略投资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构成违约,泉州中侨集团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若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已实际不可能改正弥补的,则无需此催告),泉州中侨集团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并追究合作伙伴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本次挂牌时战略投资者参与增资扩股认缴的增资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违约方纠正该行为止;如果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已不可能改正的,则赔偿数额为本次挂牌时战略投资者参与增资扩股认缴的增资额:
1.未经泉州中侨集团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及其相应股东权益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私下投资、隐名投资等)或将股权或股东权益质押、置换、作价清偿其自身债务或为合作伙伴或为任何第三方担保。
2.抽逃出资;挪用、侵占公司资金或者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超越其职权范围行使股东权利;
4.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从事各种可能明显损害或有损害公司利益潜在危险的活动。
(八)其他要求
1.本次增资扩股所募集的股份全部以货币出资。所有中选投资者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侨药业公司以及泉州中侨集团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应在《增资扩股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60%的首期增资价款存入增资企业设立的指定账户,《增资扩股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年内将其余增资价款全额存入增资企业设立的指定账户。其余增资价款应提供泉州中侨集团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向中侨药业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其余增资价款金额以当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同时,在增资价款未全额到位期间,中侨药业公司各股东应按实际到资金额所占的比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利。
战略投资者未按上述约定时限足额缴纳增资价款的,除应向中侨药业公司足额缴纳增资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如有)外,还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缴纳金额以当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收取。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足额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逾期未缴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按时缴纳的一方支付违约金。
2.有关税费:因增资扩股产生的税费由增资各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3.合作期内若由于泉州中侨集团发生股东身份变化而不再是中侨药业公司的股东方,或由于其它任何原因使得泉州中侨集团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继续履行本增资方案时,则届时由中侨药业公司新的股东或其他承接、管理泉州中侨集团业务或资产的机构受让泉州中侨集团于本增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4.其他增资条件及要求以招商文件和合作各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为准。
八、意向投资方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意向战略投资者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A类战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战略投资者必须拥有经过(不包括许可持有或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000万元(实缴金额)。
2.战略投资者生产的药品2019年在全国销售覆盖面不少于 25 个省级行政区域(自治区、直辖市)(须提供销售汇总清单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单一(即每一个)省区(自治区、直辖市)销售额不少于1000万元(须提供有关省市销售汇总清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3.战略投资者必须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卫生部令第79号)认证并提供《药品GMP证书》;
4.战略投资者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7-2019年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中,2019年主要财务指标应达到:
(1)营业总收入不少于25亿元人民币。
(2)实现净利润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3)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二)B类战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金额),公司需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正常连续经营15年及以上;
2.公司或公司主要股东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
3.主要经营范围为中西药的零售等业务,并已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4.具有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置报告接收件(须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二)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本项目由评议委员会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意向投资方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九、公开招商文件的获取
(一)凡有意参加本项目公开招商的意向投资方,请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节假日除外)至本中心办公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450室)领取《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为QZZZ2021001)。
(二)领取《公开招商文件》的意向投资方、投资申请人及投资方应严格保密获知的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仅为参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或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书》的目的而使用。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遴选投资方的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议的办法,择优确定投资方。
十一、交易保证金
(一)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2021年6月15日17时00分。
(二)保证金金额:A类保证金1000万元;B类保证金300万元。
(三)交易保证金的缴交方式:可选择银行柜台、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缴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意向投资方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A类交易保证金”或“B类交易保证金”字样。
(四)交易保证金账户:
交易保证金账号在意向投资方领取公开招商文件时,由本中心另行发放。
十二、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
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现状以招商文件为准。公告期内,意向投资方、投资申请人若对本项目有疑问的,可书面向委托方申请了解本项目相关情况,但委托方并不义务必须答复或者提供任何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三、投资申请文件的送达
(一)投资申请文件送达时间:2021年6月16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送达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二)投资申请人应在上述时间内到达送达地点,送达投资申请文件并签字确认。未在上述时间送达的投资申请文件或者未按招商文件要求密封完好的投资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并立即退回该投资申请人。在送达投资申请文件的同时,应随带并出示不需要密封的以下资料:投资申请人的公章(现场报价须盖章)、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投资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
备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投资申请人单位公章,否则投资申请文件不予接收。
(三)在送达投资申请文件时间截止之前,投资申请人可以要求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资申请文件,截止之后投资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资申请文件。
(四)投资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送达投资申请文件截止日起12个月。在此期限内,所有投资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若投资申请人成为中选投资方,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增资扩股协议书》,则其提交的投资申请文件持续有效。
十四、评议会
(一)评议会时间: 2021年6月16日10时。
(二)评议会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议区。
(三)在评议过程中,投资申请人须准备好与投资申请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议委员会将要求投资申请人在1小时内到达评议地点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议委员会有权(但不义务)对有疑议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资申请人的认定。
(四)评议过程如某类只有一个满足资格要求的投资申请人参与,其报价有效且规划方案得分大于或等于规划方案总分的60%的,评议委员会可确定该投资申请人即为该类第一候选投资方。
(五)评议委员会根据评议实际情况做好评议会情况记录并向委托方提交评议报告。
(六)评议委员会经评议,认为所有投资申请文件都不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可以予以否决所有。评议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评议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十五、评议结束后的相关程序
(一)委托方对候选投资方的尽职调查:委托方在收到评议报告后,将按照候选投资方的排序对候选投资方展开尽职调查,候选投资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在5个日历日内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文件等,并保证该些数据、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拒不提供、逾期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委托方取消候选投资方的中选资格。
(二)中选通知书发放:根据评议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议报告和前款的尽职调查结果,委托方确定中选投资方并向该中选投资方发出书面《中选通知书》且将该通知抄送给本中心。若该中选投资方放弃中选,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约或者中选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委托方可以选择该类候选投资方综合得分次高的按相关程序重新确定成为投资方。
(三)交易服务费的支付:投资方应在收到中选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四)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投资方应当在收到《中选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委托方应将已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复印件送本中心。
(五)出具《交易凭证》及公告招商结果:本中心在收到已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复印件的当日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本中心网站发布招商结果公告。
十六、交易费用
(一)投资申请人为参加此次公开招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投资申请文件、尽职调查、送达投资申请文件等)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本中心终止招商程序的情形),委托方和本中心均无义务或责任对投资申请人花费的上述费用予以补偿或赔偿。
(二)确定投资方后,本中心以成交的投资金额为基数,按照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标准(附件12)向投资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投资方未按要求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本中心将直接从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
十七、增资方案达成和终止的条件
(一)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1.增资达成条件
本次增资应同时引进A、B两类战略投资者或至少引入A类战略投资者,且确定的最终投资者需按照本次增资扩股要求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增资价款,即达成增资条件。
2.增资终止条件
1.出现两类战略投资者都未能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或A类战略投资者未能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或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变化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因素,或其他因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当终结的情形,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
2.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A类战略投资者无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及公司章程的,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
3.A类战略投资者逾期支付首期增资价款达30日的,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
十八、特别提示:
(一)增资企业详细情况以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为准,意向投资方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
本次增资公告期即为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送达投资申请文件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增资扩股协议书》、《章程》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本次增资流程,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增资企业现状,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二)本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三)各意向投资方及投资申请人必须自觉遵守招商活动规则,不得干扰招商活动的各项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有违反本招商文件和申请投资承诺的行为,委托方和本中心有权即刻取消其投资申请资格、终止招商程序或宣布评议无效,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委托方和本中心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四)委托方保留在向投资申请人发出中选通知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接受所有投资申请或终止招商程序的权利。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但不包括《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QZZZ2021001)规定的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况]外,委托方和本中心不对受此影响的任何投资申请人承担任何责任。
(五)招商文件及其涉及的整个过程的解释权归委托方。意向投资方或投资申请人对本次公开招商活动提出咨询、澄清或质疑等的,请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负责解释。招商文件内容如有更正或补充,本中心将在本中心网站(https://www.qzcq0595.com) 通知,请意向投资方或投资申请人自行关注及了解。
(六)任何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有关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本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项目公告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qzcq0595.com)上发布。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