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已发“关于恢复南安市石井镇小光山矿区北东矿段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拍卖出让项目的公告”,查看公告内容请点击:http://www.qzcq0595.com/content/xwzxgg.aspx?RID=100&ID=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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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矿出告【2022】第1号
受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即出让人)委托,现就拍卖出让南安市石井镇小光山矿区北东矿段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南安市石井镇小光山矿区北东矿段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
(二)矿种:普通建筑用石料。
(三)矿区地理位置:南安市石井镇院前村小光山,本采矿权系对原有采矿权政策性关闭整改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开采范围由19个拐点圈定,各拐点坐标及开采标高如下:
(四)开采标高:S1(0.8463k㎡)336~85m;S2(0.0492k㎡)186~45m。
(五)矿区面积:0.8955平方公里(合1343.25亩)。
根据地质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矿区范围内建筑用石料开采储量4442.51万m3,设计生产规模为500万m3/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出让年限为9年。
二、竞买资格:
(一)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活动为单独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二)竞买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之前须具有生产、加工和销售普通建筑用石料、碎石、机制砂的业绩(以竞买人提供的本公告发布起始日期前承接项目的生产、加工合同和销售发票等材料为依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活动: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源(包括土地、矿产)出让活动中未按要求签订或履行《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
2.因不履行相应义务,被南安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的。
3.在矿业权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出让方式及出让年限:采用无底价拍卖方式出让,本次拍卖出让活动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采矿权的出让年限为9年。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
四、竞买起始价:
序号 |
采矿权名称 |
出让起始价(万元) |
1 |
南安市石井镇小光山矿区北东矿段普通建筑用石料 |
41400 |
五、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拍卖时间及地点:
(一)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2月23日;
(二)报名时间: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17时(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报名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450室;
(三)拍卖时间:2022年3月23日15时,拍卖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海大厦)A幢442室(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
六、竞买单位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经意向竞买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须提供第3项材料];
(四)符合本次拍卖出让文件规定和要求的竞买银行保函(保函样本附后);
(五)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填写和签章的《竞买申请书》、《竞价承诺函》;
(六) 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确认内容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七)业绩材料(竞买人提供的本公告发布起始日期前承接项目的生产、加工合同和销售发票等材料)。
注:本中心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查,即对意向竞买人提供竞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审核。意向竞买人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如因竞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发生纠纷,应由意向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与本中心无关。若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则意向竞买人应无条件向本中心赔偿全部损失。
七、竞买银行保函及相关费用:
(一)原采矿权整改解约时遗留的资产,是本采矿权关联资产,须与采矿权一同出让,不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内,不参与竞价,必须由竞得人承接并支付相应费用(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
(二)参与本采矿权的竞买必须开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形式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函金额为拾亿肆仟零叁拾肆万玖仟玖佰元(¥104034.99万元),其中捌仟贰佰捌拾万元(¥8280万元)作为竞买履约担保金,玖亿伍仟柒佰伍拾肆万玖仟玖佰元(¥95754.99万元)作为本采矿权关联资产承购履约担保金。保函内容详见本文件中《竞买银行保函》,不得修改并且银行保函须可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即可通过互联网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须载明银行的官方网站)。若提交的竞买银行保函不符合上述要求,则视为“未按规定开具竞买银行保函”,资格审查不合格。
(三)本采矿权出让成本共计人民币壹亿零玖佰陆拾捌万叁仟陆佰元整(¥10968.36万元),不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内,不参与竞价,由该采矿权竞得人支付(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
(四)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须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
(五)竞得人在按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时足额缴交采矿权关联资产承购款、采矿权出让收益、出让成本等所有费用后,可向出让人申请退还竞买银行保函。
(六)如竞得人未按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缴交采矿权关联资产承购款、采矿权出让收益、出让成本等费用的,视为违约,出让人依法收回该采矿权、兑取竞买履约担保金,且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未竞得者,可凭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知办理竞买银行保函的退还手续。
八、成交确认:本次出让为无底价拍卖出让,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果该矿权竞买人不足3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终止该宗矿权拍卖出让活动。
九、风险提示与现场踏勘:
(一)本项目不设保留价。
(二)竞买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一定的差距。对此,出让人、出让实施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得人不得以技术资料中数据不全、矿产资源勘测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四)此次出让为一次性出让,按照该矿区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到期或该矿区内资源(按批准开采的矿种)开采完毕后,矿山企业3个月内进行清场,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进行复垦复绿,政府对其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剩余资源等不予以补偿。对限期内未处置资产等视为矿山企业自愿放弃,政府有权自行处置。
(五)本采矿权范围内部分地块目视具备回收饰面用花岗岩的条件,开采过程中若确定具备回收饰面用花岗岩的,必须及时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审批,竞得人补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差价,并向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依法开采,否则按照违法采矿查处。
(六)该矿的开发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七)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而造成企业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停产或退出的,由南安市人民政府和采矿权竞得人协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矿区地表物及相关权属等问题竞买人在竞买前须向矿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充分了解具体情况。
(九)本次出让采矿权是对原有采矿权政策性关闭整改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原采矿权整改解约的关联资产须与本采矿权一同出让。竞买人应详尽了解该采矿权整改前和采矿权整改清偿的相关情况,如报名参与竞买视为对清偿协议、采矿权关联资产、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所有情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并同意竞得后承接该关联资产及支付相应费用。竞得人须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下,本着遵守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自行解决除出让采矿权之外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妥善解决原有采矿权权益相关问题,本项目的高风险因素由竞得人综合考虑,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本采矿权范围以外周边现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竞买人应自行到现场充分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竞得后若需使用的须自行与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
(十一)竞得人在按规定缴清采矿权关联资产承购款和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后,关联资产归竞得人所有。
(十二)竞得人须自行实地核实本次出让采矿权周边的道路交通、通水、通电、土地等生产生活所需的要素资源及其权利人情况,如竞得人建设生活和生产加工等设施需要使用本采矿权范围以外的土地,须与相应权利人自行协调解决土地使用权承租、地上物赔偿及道路等设施建设等问题,自行理顺与相关权利人的关系,并依法依规办理手续,因相关权益问题与相关权利人无法达成协议而导致矿山无法按期建设和生产,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三)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备齐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竞得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出让的采矿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采矿权竞得人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按开采方案的要求,及时投入试生产、12个月内达产(要求的产能),不投入试生产或逾期不能达产的,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已出让的采矿权,竞得人缴纳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
(十四)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按批准的“三合一”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严禁越界开采。竞得人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与矿山开采同步进行。采矿权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在取得采矿许可证1个月内必须到银行开具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每年按设计生产规模乘以年平均销售单价3.5%的比例计提存入治理基金账户,直至所提取的金额不低于本矿山“三合一”方案设计要求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止,专款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时采矿权竞得人必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2个月内与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托管协议,协议须明确规定无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同意领取书面文件,采矿权竞得人不得领取已缴存的治理基金。若采矿权竞得人未按要求计提治理基金存入账户,或不落实“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出让人有权予以列入省矿政系统“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改直至提前终止合同。
(十五)本采矿权矿区范围南侧与南安路桥矿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现有小光山矿区1号矿段建筑用花岗岩矿共边界不留岩墙,在彼此生产爆破警戒范围以内,爆破作业对彼此之间的影响较大,双方应协同开采错序作业。因此,本次出让的矿区应将与小光山矿区1号矿段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直线距离300米以内的矿区范围设置为缓采区。缓采区内的资源量,须与南安路桥矿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按照属地政府的相关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爆破等开采作业。
(十六)竞得人须自行妥善解决矿山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
(十七)竞得人未按规定缴清采矿权关联资产承购款、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出让成本等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出让人有权依法收回该采矿权、兑取竞买履约担保金银行保函的全部金额,且相关费用不予退还,竞得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本次出让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竞买人需现场踏勘的可联系出让人或自行前往。
出让人联系电话:0595-86382374,联系人:林先生,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城路77号。
(十九)其他详见《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若对该采矿权出让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反映。
十一、拍卖出让文件及具体事宜,请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595-22189091,联系人:钟先生,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450室。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