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矿出告【2022】第2号
受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现就拍卖出让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二)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三)矿区地理位置:
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位于永春县城西部263°方向,直距约18km,隶属于永春县达埔镇达理村管辖,处于《福建省永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年-2020年)的可采区中,未在国、省道可视范围内。该矿山符合环境保护、使用林地等相关规定要求,矿区范围不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县级及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范围内。矿区范围由9个拐点圈定,具体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1、X=2800450.5410,Y=39612055.3841
2、X=2800506.7440,Y=39612204.4237
3、X=2800576.1541,Y=39612216.4546
4、X=2800615.1294,Y=39612319.8099
5、X=2800692.6678,Y=39612325.8519
6、X=2800780.8640,Y=39612405.9273
7、X=2800292.4325,Y=39612590.1152
8、X=2800196.9382,Y=39612566.2289
9、X=2800059.8556,Y=39612202.7119
(四)矿区面积:0.2111km2;
(五)开采标高:+680m~+450m。
根据地质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矿区范围推断资源量为841.21万m3,可采储量697.23万m3,拟出让可采储量697.23万m3,拟出让期限为10年(含基建期和减产扫尾期),设计生产规模70万m3/年。
二、竞买资格:
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对象外,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竞买。
三、出让方式及出让年限:采用拍卖方式出让,本次拍卖出让活动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采矿权的出让年限为10年(含基建期和减产扫尾期)。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
四、出让起始价:
序号 |
采矿权名称 |
出让起始价(万元) |
1 |
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
3500 |
五、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拍卖时间及地点:
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6月29日;
报名时间: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26日17时(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报名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450室;
拍卖时间:2022年7月27日15时,拍卖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海大厦)A幢442室(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
六、竞买单位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经意向竞买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第3项材料];
(四)竞买保证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填写和签章的《竞买申请书》、《竞价承诺函》;
(六)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确认内容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七、竞买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50万元;竞买保证金应在2022年7月26日17时前汇达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账号在竞买人购买出让文件时,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另行发放。
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需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拍卖出让须知》)。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按时足额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出让前期工作等所有费用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如竞得人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视为违约,出让方依法收回该采矿权,竞买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未竞得者,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成交确认:采矿权设置底价3500万元,本次出让为拍卖出让,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果该矿权竞买人不足3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终止该宗矿权。
九、采矿许可证办理的基本条件:
(一)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三)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具备与年产70万m3建筑用花岗岩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设备、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还应提交设立的批准文件;
(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七)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风险提示与现场踏勘:
(一)本采矿权设置底价3500万元。
(二)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12个月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和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备齐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开办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和部门要求。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必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关场地使用、道路建设等事项涉及土地、山林、道路及地面附着物,以及原永春县大吕采石场残留资产的补偿等民事问题,由竞得人自行与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
(四)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进行采矿生产作业,严禁越界开采。竞得人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按泉州市建筑石料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实施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山关闭后按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
(五)竞得人未按规定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前期工作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及各种规费,没有按时办理采矿证登记手续的视为竞买人违约,除取消其竞拍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竞得人砂石运输车辆不得经过现有村庄道路,需重新开设运输便道,运输便道硬化、用地报批等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七)竞得人应办理完成环保等前置条件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如因竞得人未能及时办理完成前置条件的审批,造成不能颁发采矿许可证,责任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生产或建设,逾期不进行生产或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局有权收回采矿权。
(八)本次出让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竞买人需现场踏勘的可自行前往,或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出让方联系人:郑先生,联系方式:0595-23860322。
(九)其他详见《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一、若对该采矿权出让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十二、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进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十三、拍卖出让文件及具体事宜,请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595-22189091,联系人:钟先生,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450室。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9日